台灣 2018 年的塑膠微粒禁令,和歐盟 2023/2055 不是同一件事——「我們早就沒用塑膠微珠了」不等於歐盟合規
台灣的管制來自環境部(原環保署)〈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、輸入及販賣〉, 自 2018/1/1 禁止製造與輸入、2018/7/1 禁止販賣。 它的定義有兩個明確的限縮條件:①用途限定——添加於產品中作為「去角質或清潔」使用; ②品項限定——洗髮用、洗臉卸妝用、沐浴用化粧品類,以及香皂、磨砂膏、牙膏共六類沖洗型產品。 粒徑門檻為 5 mm 以下之不可溶解固體塑膠,並明文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。
歐盟 (EU) 2023/2055(修訂 REACH 附錄 XVII 第 78 項,2023/10/17 生效)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邏輯。 它管的對象叫「合成聚合物微粒(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, SPM)」, 判定條件只看物理型態,不看用途。定義要分兩層讀,實務上最常被讀錯的也是這裡: 第一層是「什麼算 SPM」——固體、含碳的合成聚合物, 且該聚合物須占顆粒重量至少 1%,顆粒各維度均 ≤5 mm; 纖維狀者則為長度 ≤15 mm 且長徑比大於 3。 第二層是「什麼時候被禁」——當 SPM 以物質本身、 或為賦予產品某項特性而添加於混合物中,其濃度達到或超過 0.01%(w/w) 即受限制。 兩個百分比常被混為一談:1% 是判定顆粒身分的門檻,0.01% 才是上市限制的門檻。 換句話說,成膜劑、流變調整用的聚合物粉體、色料載體、亮片只要落在型態範圍內就被納管, 而且涵蓋駐留型(leave-on)產品——這正是台灣舊令完全沒有觸及的區塊。
排除條款是判定是否需要更換的第二個關鍵,共四類可豁免: ①符合附錄 15 降解規則的可降解聚合物; ②依附錄 16 證明溶解度大於 2 g/L 者; ③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; ④未經化學改質的天然聚合物(經化學改質者仍納管)。 第④點實務影響最大——同樣叫「纖維素」, 未化學改質者可落在豁免範圍,經化學改質者則需另行判定。 替換原料時要向供應端確認的不只是來源是否天然,還包括是否經化學改質, 以及能否提供對應附錄 15/16 的證明文件。
退場時程分階段:作為研磨/去角質用途的微珠沒有過渡期(業界被認定應於 2020 年前自願淘汰完畢); 沖洗型化粧品 2027/10/17;駐留型化粧品 2029/10/17; 唇部、指甲與彩妝品 2035/10/17,但自 2031/10/17 起須於標示載明「本產品含微塑膠」。 另有一條行政義務容易被忽略:自 2025/10/17 起,供應含 SPM 產品者須提供指定資訊, 2026 年度資料須於 2027/5/31 前提交。
這對配方端的意義:兩套定義的落差集中在「駐留型 × 非研磨用途」這一格。 一支在台灣完全合法、也確實沒有磨砂微珠的乳霜、防曬或粉底, 若配方裡含有合成聚合物成膜劑或聚合物微球,出口歐盟時仍會落入 2029/10/17 的時程。 配方切入點是先把配方表按「聚合物、粒狀、駐留型」三個條件交集篩一次, 得到的那份清單就是未來三年真正要動的部分;至於一次性亮片與彩妝色料,因為期限拉到 2035, 可以排在後段處理,但別忘了 2031 就要開始標示。